•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18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8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92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2-07-1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818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12-30 17:37:31

宋张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老旧小区改造中为有条件的小区加装可以运送急重危老年患者电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提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能有效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居住条件,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装电梯工作,近5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作出部署。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取得积极成效。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督促指导。

  一是完善加装电梯技术标准。我部发布《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390-2016)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宜采取无障碍电梯或可容纳担架的电梯。2022年,我部发布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规定了无障碍电梯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以及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规格。二是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将加装电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积极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力争做到能改则改。三是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我部总结推广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坚持居民主体、多方参与的经验做法,印发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推广加装电梯方面可复制政策机制40余条,指导各地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加快完善加装电梯工作机制及政策体系。

  (二)推动居民就加装电梯达成共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通过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法律途径等渠道,因地制宜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指导各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及热心群众、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及时化解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分歧,促进居民就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及补偿、电梯选型、后续维护管理等达成共识。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并且业主之间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街道等多轮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技术鉴定。经多轮调解仍未达成统一意见的,或者低层住户的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的,引导利害关系人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均衡兼顾各方利益。

  (三)多渠道筹措加装电梯资金。

  一是政府给予资金补助。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相关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支出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结合实际,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比如,陕西省西安市对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给予15万元/部的财政补贴。二是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引导居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承担加装电梯出资责任。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比如,2021年,陕西省已有731名缴存职工提取住宅公积金2716万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三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专业机构参与电梯加装和运营。比如,浙江省杭州市等先行地区采取企业投资建设、业主自愿付费使用方式加装电梯,推进顺利。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推出“加梯贷”产品,为加装电梯居民提供低利率、免抵押的信贷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部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23号文件,大力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督促落实无障碍电梯相关标准规范,鼓励有条件的楼栋加装可放进平车或轮椅的电梯,加快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加装电梯技术路径、政策机制,力争形成一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典型案例、示范项目,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