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51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8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74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2-07-1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8851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12-30 17:37:42

马秋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老旧小区改造中增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给予规划和用地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积极推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已开展工作

  (一)改造中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我部指导各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将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加强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二)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我部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对城市居住区旧区规划设计、既有住区环境更新改造中,涉及的配套设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积极探索出台适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需要的标准规范。比如,2020年12月,重庆市在国内率先出台《老旧小区改造综合改造提升技术导则(试行)》。

  (三)明确土地等支持政策。国办发〔2020〕23号文件对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用小区存量土地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支持政策: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限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二、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吸纳您的建议,围绕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要,扎实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做好对改造中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工作的规划和用地支持,有针对性地配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老旧小区设施和服务短板,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