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672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557

  •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3〕80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23-07-10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7672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9-11 15:59:37

赵治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重要的实体经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促投资、稳增长、保就业。我们赞同您提出的推进工程总承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关于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完善工程总承包承发包、项目实施等管理制度,修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市〔2020〕96号),指导市场主体合理约定权利、义务,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1.明确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为建设单位合理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提供政策依据。

  2.推荐总价合同。规定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宜实行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合同范本也采用总价合同方式。通过总价合同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并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提升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促进设计、采购和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推动工程总承包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力。

  二、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保监会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更多资金支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建筑企业发展。财政部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建筑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

  1.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针对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对建筑行业带来的冲击,要求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202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2.加大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支持力度。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将绿色建筑材料制造、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进一步拓展相关企业融资渠道。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24.99万亿元,同比增长38.3%;绿色债券累计发行2.76万亿元,存量1.63万亿元。

  3.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原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房地产行业及建筑业信贷市场秩序、防控信贷领域风险等目标,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强银政企对接,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领域,稳妥有序支持建筑业发展。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发金融产品、丰富服务模式,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3759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1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