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法执字[98]第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0-11-28 00:00:00
部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最近,国家人事部、经贸委、司法部就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联合发出通知。指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将引入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今后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但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施行前,对部分长期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突出业绩的人员,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授予资格。通知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中央直属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机关,注册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凡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同志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截止到1997年12月31日,已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或法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截止到1997年12月31日,连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满五年。

  4、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方面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突出业绩:有水平较高的论文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或收入公开出版的专业书籍,或承担过省(部)级重大课题的研究起草工作。

  申请认定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项条件。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3、学历证书;

  4、连续五年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5、奖励证书,或刊登论文的报刊、收入论文的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课题报告及本人承担研究起草工作的证明。  三、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在1998年3月6日前,将本单位申报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及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定摸底情况表一并报送部体改法规司。

  四、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向部体改法规司申报。

  2、部体改法规司对申报人员条件进行初审,经人事部门复核后,于3月31日前上报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员,依据认定条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4、领导小组对拟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办理批准手续。

  请部直属各企事业单位抓紧时间,认真组织、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资格认定申报工作,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建设系统的开展。

  联系人:林向东 邢军 陶建明

  联系电话:68394127

  传  真:68394148

  附件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

  附件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认定摸底情况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