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市行撤字[2013]2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3-00450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13-07-26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市行撤字[2013]2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3-07-30 16:09:08

广东海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构申报材料的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3年6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3]13号),并于6月28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为E144028389)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