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市行撤字[2013]2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3-00524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13-08-2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市行撤字[2013]2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3-08-30 13:26:35

博大生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构申报材料的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3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3]17号),并于2013年7月18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