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市行撤字[2017]2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004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17-12-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市行撤字[2017]2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8-01-15 16:40:54

赵静明:

  经调查核实,你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在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但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7年3月2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22号),并于2017年12月4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2014年12月3日对你作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9日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