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17]4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7-00403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17-12-2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17]4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8-01-16 11:45:32

赵根生: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7年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存在提供虚假职称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32号),你于2017年8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4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