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市行撤字[2017]19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023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建筑市场监管

  • 发文日期:

    2018-01-10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市行撤字[2017]1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8-02-05 11:37:02

徐美丽: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经济责任中心工作的事实,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7年3月31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19号),并于2017年12月19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2014年2月24日对你作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你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