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18]2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121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18-03-2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18]2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8-05-10 11:58:33

邓华:

  经调查核实,你在昆山市淀山湖镇政府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66号),你于2018年2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