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18〕20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156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18-03-0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18〕20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8-06-12 16:00:54

福州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0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泉州市城南天福立交工程”“潭头污水管网二期工程”“泉州出口加工区二期管网工程”三个项目均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7〕75号),你单位于2018年1月17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