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沪房规范〔2022〕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17 10:53:06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对本市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到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手续,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总平面图;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对申请人已提交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三、建设单位凭《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办理相关配套手续。

  四、对于在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印发后且本通知实施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宅项目,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手续后可申请退费。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