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21〕3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17 10:45: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八八战略”和“重要窗口”建设战略部署,围绕我市建设共同富裕绿色样本的发展定位,以高质量赶超发展为目标,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坚持需求导向,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湖州市计划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7.5万套(间),湖州市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交付前应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四)退出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实施途径

  (一)发展方式。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支持将通过认定的人才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停保基地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完善配套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2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

  (二)认定审批。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鼓励各区县(含南太湖新区,下同)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

  五、支持政策

  (一)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二)加强资金政策支持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

  2.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有关各级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加强税费金融政策支持

  1.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

  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各区县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规范租住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各区县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和低租金的具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区县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区县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区县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围绕五年发展目标和2022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摸清底数、排定计划,并结合实际制定效果好、能落地的政策措施,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REITs试点申报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争取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监管、扩大资金筹措渠道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落实税费减免等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牵头指导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公共服务支持等工作。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负责牵头指导区县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市人才、人力社保、消防、电力、供水、燃气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指导区县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测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区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分年度计划供应安排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智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骆意(市政府副秘书长)

      戴 健(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臧雷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红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甘崇宾(市经信局副局长)

      黄桂众(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马 骁(市公安局党委专职副书记)

      黄建华(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丁会强(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叶建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姚玉鑫(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明法(市建设局副局长)

      马建根(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潘 良(市国资委副主任)

      潘春晖(市金融办副主任)

      汪勇健(市人防办副主任)

      潘郁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沈舟平(市法院副院长)

      姚 温(市税务局副局长)

      郭正江(市人行副行长)

      吴 狄(市银保监局副局长)

      李 平(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章 健(市城市集团副总经理)

      邢建旭(湖州电力局副局长)

      费屹巍(吴兴区委常委)

      吴冠宇(南浔区副区长)

      陈亦平(德清县常务副县长)

      傅伟强(长兴县党组成员)

      陈小龙(安吉县副县长)

      毕勤峰(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戴健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分年度计划供应安排

 

区  县

预计十四五
城镇就业人口数(万人)

计划供应(万套/间)

2022

2023

2024

2025

合 计

吴兴区

53.6

1.1

0.5

0.4

0.3

2.3

南浔区

26.6

0.1

0.2

0.25

0.65

1.2

南太湖新区

15.0

0.2

0.1

0.15

0.25

0.7

德清县

27.9

0.24

0.3

0.3

0.36

1.2

长兴县

20.7

0.4

0.17

0.17

0.16

0.9

安吉县

27.3

0.4

0.4

0.2

0.2

1.2

合  计

171.1

2.44

1.67

1.47

1.92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