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59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30 13:44: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9日

 

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筹集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6〕39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8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通过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含配建)租赁住房、非住宅改造作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源,包括市人民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筹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舒适的原则。新建(含配建)租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第二章 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是指通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面单宗土地集中新建或按要求配建租赁住房两种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2019-2021年三年内供应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40万平方米、每年供应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万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规模用于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每年年初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租赁住房需求规模,制定年度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计划供应地块未能实施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调整至其他可供应地块,确保当年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变。

  第七条 商住经营性用地配建租赁住房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住经营性用地按不低于20%比例的项目住宅可建建筑面积配建租赁住房;省级园区按不低于15%比例的项目住宅可建建筑面积配建租赁住房。

  (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根据土地级别确定租赁住房配建比例。一级土地范围内按项目住宅可建建筑面积的1%—2%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二级土地范围内按项目住宅可建建筑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三级、四级土地范围内按项目住宅可建建筑面积的6%—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五级、六级土地范围内按项目住宅可建建筑面积的8%—12%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

  (三)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根据市本级的方式确定配建比例,但总的配建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指标。

  第八条 单宗土地集中新建的租赁住房其产权由土地竞得人全部自持或整体转让。

  商住经营性用地按要求配建的市场化租赁住房,产权由土地竞得人全部自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移交给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企业或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具体配建的租赁住房性质、权属及移交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在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

  第九条 商住经营性用地按要求配建的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供应:

  (一)土地挂牌。按要求配建的租赁住房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商住经营性用地土地招拍挂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书面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拟出让地块提出配建租赁住房的性质(市场化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配建套数、配建面积、建设要求、产权属性以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及装修标准、移交方式等具体内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的具体内容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在土地挂牌时一并进行公示。

  (二)履约协议。土地成交后,按要求需配建租赁住房的土地取得方应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明确配建租赁住房有关内容的《商住经营性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履约协议书》,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将该《商住经营性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履约协议书》作为附件。

  (三)项目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规定程序开展项目报建,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建设过程应接受市住房建设管理局的全过程监管。

  (四)运营管理。土地竞得人自持的租赁住房由土地竞得人自行运营或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属于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企业或专业运营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进行运营管理。

  (五)产权办理。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第三章 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

  第十条 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类型的现有房屋依法改造作为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职住平衡和供需适配的原则。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发展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应重点在学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周边、产业园区和城市重点发展片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相关区域开展和实施。

  (二)以区县(市)为主和规范申报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区县(市)住房建设局牵头负责,引导企业按要求申报和实施改造。

  (三)依法改造和安全改造的原则。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改造项目房屋结构上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同时应满足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安全、生活设施配套安全。

  (四)用地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不变的原则。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不得改变其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五)不改变租赁用途的原则。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后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用于酒店、宾馆、旅馆及民宿等特种行业。

  第十二条 申请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实施单位可以是国有平台企业、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住房租赁专业运营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

  (二)申请改造项目应为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和违法搭建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已完成抵押登记的,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的计划申报与组织实施。

  (二)申请。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改造实施单位向项目辖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

  (三)审核。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报的改造项目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以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长沙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备案。长沙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的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项目核发项目备案文件。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原改造项目的权属、性质、位置、面积以及改造后的面积、套数等基本信息。

  (五)实施。项目改造实施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要求及程序开展项目改造的实施工作,消防手续办理按照普通住宅用途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并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六)验收。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项目实施改造完成后,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并形成联合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投入运营使用。

第四章 盘活存量住房筹集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盘活存量住房是指住房租赁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长期租赁社会存量住房的方式筹集房源并进行出租,或是上述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出租房屋的行为,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将自有的存量闲置住房盘活进行出租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存量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租赁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服务”“房屋租赁”“住房租赁经营”以及和“住房租赁”有关的字样,并按要求在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登记。

  (二)住房租赁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的存量住房应通过长沙市住房租赁信息和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核验成功后发布房源。确定承租人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三)住房租赁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诚实合法经营,不得将租赁住房以旅店、宾馆、民宿等形式对外经营。对其中违法违规及缺乏诚信的经营行为,纳入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即信用长沙),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住房租赁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如实登记租赁房屋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通讯方式,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并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组织公共服务的需要,将就业信息、就学信息、生育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纳入居住登记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于出租房屋的设计、装修标准不低于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标准,消防设施设备符合长沙市有关消防规范和要求。

  (一)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卫生、安全、节能、环保、安全供电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出租住房的房间,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通过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非住宅改造作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并且纳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项目 (不含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申报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补助资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和政府平台公司利用持有存量土地集中开发建设租赁住房,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待开发商业用地或商住比例明显偏高的房地产项目用地, 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后,可将待开发商业用地或商住比例明显偏高的房地产项目商业部分调整一定比例建设租赁住房,土地用途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后调整为居住用地,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持有运营。对闲置的工业用地,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后可集中建设租赁住房,土地用途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后调整为居住用地,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持有运营。

  第十九条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项目比照适用。

  第二十条 通过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含配建)租赁住房、非住宅改造作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并实际用于居民居住的租赁住房,其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

第六章 部门分工

  第二十一条 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及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土地供应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绩效评价。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相关工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