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22〕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30 13:43: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市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以各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以上,有效解决全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21年以多种方式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452套(间);2022年以多种方式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2万套(间); 2023年至2025年以多种方式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6.5万套(间)。在确保完成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和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实施计划。

  三、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其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二)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须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四、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合理制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有序加快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职住平衡。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地铁上盖物业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须配套建设卫生、托幼、便民生鲜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产业园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服务配套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配置。

  (四)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明确,按照不低于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管理运营;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通过“以资配建”方式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自本意见印发开始,暂停执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筑府发〔2018〕19号)第十八条“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交给政府。”的规定。

  (六)规范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租住。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七)运营期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应不少于8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骗取优惠政策。

  五、支持政策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4.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批准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整合,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7.在满足公建配套要求和达到改变为住宅的前提下,利用非居住存量用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批准同意可冲抵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配建5%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无偿移交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管理运营;原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不改变住房用地性质和突破指标的前提下,建设商品住房可不补缴土地价款。鼓励区级行政范围内各项目的应配建指标集中整合,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优化审批流程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审批验收机制,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准入退出、房源信息发布等“一网通办”“一站式”办理,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和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非居住存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鼓励国有企业参与

  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支持政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支持配合,另行制定细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贵阳市保障性住房协会,组织开展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相关标准规范制定、需求调研分析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序推进。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比照市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措施,强化工作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强化部门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制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发改、民政、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督办督查局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进行监督考核,作为土地使用指标分配重要依据。要建立相应考核、奖惩、通报制度,督促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贵安新区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