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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简化存量商业和办公用房
已改造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的通知
武房发〔2021〕6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武房规〔2020〕1号,以下简称武房规〔2020〕1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尊重历史、确保安全、便企利民、简化流程的原则,现就部分前期已完成改造的商业、办公和厂房等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有关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范围
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印发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购买、包租等方式筹集的商业、办公和厂房等存量房屋,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改造为租赁住房的。
二、认定条件
已按照武房规〔2020〕1号文规定的改造要求实施了改造, 符合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设施配套、技术标准等改造要求的房屋。
三、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住房租赁企业向区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申请函。
2.房屋权属信息及现状照片。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抽查意见。
5.项目运营方案。
6.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征求意见。区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收件后,分别发函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住房租赁项目的书面意见。已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抽查意见的,可不再征求城建部门意见。
(三)审核认定。各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下达项目认定文书,纳入住房租赁项目管理, 通知申请人在武汉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企业注册,并将房源信息和租赁信息上传至平台。
(四)备案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将项目租赁备案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将有关信息在业务系统予以注记并共享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职责对项目进行管控,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分割抵押。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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