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

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新兵办发〔2021〕10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30 13:35:11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兵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突出解决兵团向南发展集聚人口的住房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稳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师市给予优惠政策,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市场主体投资。

  ——坚持职住平衡,供需匹配。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有效盘活资源,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坚持师市为主,部门协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师市负主体责任。兵团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坚持挖潜为主,适当新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三、相关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就业大学生、新招录退役军人、疆外集聚人口、留(援)疆干部人才、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返师入团创业兵团子女等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不设收入线门槛。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由各师市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建设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各师市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用工集中、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产业园区、企业等可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阶段性居住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四)建设程序。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各师市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操作指引,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效率,落实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1.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定兵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师市范围,并报请兵团审定;审核汇总各师市年度建设任务,向国家申报计划任务。

  2.各师市建立行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合理确定本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单、建设规模及管理模式。对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由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师市相关部门按项目认定书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税费减免等手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四、支持政策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经兵团确定的师市,在依法依规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经师市行政(政府)批准,可探索利用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者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书面合同的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经兵团确定的师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报经师市行政(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职工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3.经兵团确定的师市,报经师市行政(政府)批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书面合同的,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参与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报经师市行政(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职工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经兵团确定的师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在合同中约定,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严格按照《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中关于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容积率的相关要求实施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师市确定。

  (二)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强化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同时,根据银保监会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实现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简化审批流程。
各师市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对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兵团建设用地会审报批管理规定》(兵自然资发〔2021〕20号),以明列审查清单、审查流程的方式,大力压缩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加快办理规划及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全程网上办理,推行供水、排水、燃气、供电、广电网络、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一站式”集中服务,加大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并联审批等改革措施推行力度。

  (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遵循“住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经各师市认定的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人才管理部门)承担租金或给予差额补贴,具体由各师市自行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兵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师市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各师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重点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纳入师市“十四五”发展规划,与向南发展新增人口和公租房、新增人口安置住房等统筹谋划,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师市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实施路径。对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及时兑现各类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未纳入的不得享受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师市要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和小户型的具体面积;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兵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制度,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师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促进兵团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发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