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保监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银行
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银保监规〔2022〕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7-26 14:10:01

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省分行,省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股份制银行贵阳分行,花旗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华能贵诚信托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省分公司,贵银金融租赁公司,华贵人寿保险公司,各保险省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中国银保监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见附件),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政策机遇,推进国家“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重点任务,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金融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大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力度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的工作原则,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坚守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作为新型城镇化及“强省会”行动的重要抓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支持力度。

  (二)加大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力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装修改造、运营管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交易结算等环节,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监管部门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有效支持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二、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机制,做实金融支持服务

  (三)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鼓励通过成立专门服务部门、组建专营团队、成立特色分支机构等多种形式,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组织架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在房地产各项业务中的考核比重,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措施。

  (四)发挥各类机构业务优势,强化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立足自身功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强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长期信贷支持;商业银行要积极对接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保险机构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支持非银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五)把握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稳妥做好对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提供发行便利,加大债券投资力度。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为在建工程投保工程保险,在项目经营期为租赁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互通互享

  (六)搭建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搭建贵州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督。

  (七)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加强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制定属地项目认定书制度,规范属地业务开展。

  (八)加强信息共享。各级住建部门要与属地银保监部门加强对接,定期梳理有资金需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向属地银保监部门共享项目清单、项目认定书、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各级银保监部门定期将同级项目清单推送给各银行保险机构,引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审慎性和安全性原则,为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四、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强化资金合规管理

  (九)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级住建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签订项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住建部门适时核定项目资金监管金额,银行保险机构按住建部门审核工程进度拨付投融资金并相互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银行保险机构定期与同级住建部门交换融资项目资金投放数据和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实行定期对账机制,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监管,防止资金被违规调剂、挤占和挪用,确保项目顺利建成投用。对建设进度与融资资金投放支付不匹配、疑似存在挪用风险的项目,由各级住建部门会同属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联合核查。经核实资金被违规调剂、挤占和挪用的,启动问责和督促整改,并及时将结果上报贵州银保监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整改不力和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同步移交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十)落实还款来源。各级住建部门应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制定合理、可行的还款计划,落实租金等还款来源,按约归还银行保险机构,避免违约现象发生。

  五、建立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处置

  (十一)做好风险监测。各级住建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度和风险情况监测,对于进度滞后、挤占挪用资金等情况应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银保监部门加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监测,发现挤占挪用融资资金等情况应及时报贵州银保监局。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十二)加强风险管控。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登记数据比对工作,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后续跟踪管理,对采取新建或购买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将属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项目论证意见书作为贷款评审要件,确保资金投入的合规和安全。严禁各银行保险机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名义搞变通,打“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

  附件:银保监规〔2022〕5号文

 

                                                      贵州银保监局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6日